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3-12-28
名 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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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 别 | 实 施 依 据 | 法制审核目录 | 应提交的材料 | 审核内容 |
1 | 律师同时在二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 拟作出责令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 | 1、重大执法决定意见或建议及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基本案情、适用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资格、调查取证等情况); 2、行政执法文书; 3、相关证据资料; 4、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5、经过听证的提供听证笔录; 6、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7、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 8、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 1、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2、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处罚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5、程序是否合法,特别是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
2 | 律师私自接收委托、收取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 拟作出责令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 | ||
3 |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或者向其行贿,提供虚假证据或材料,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 拟对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4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法律程序办理变更,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 拟对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5 | 律师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 | 拟作出责令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 | ||
6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 拟对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1、重大执法决定意见或建议及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基本案情、适用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资格、调查取证等情况); 2、行政执法文书; 3、相关证据资料; 4、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5、经过听证的提供听证笔录; 6、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7、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 8、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 1、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2、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处罚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5、程序是否合法,特别是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
7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 | 拟对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 拟对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9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违规收取公证费,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有厉害关系的公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 拟作出责令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 | ||
10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盗窃公证费或专用物品,损毁、篡改文书或档案,泄露秘密隐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 拟对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11 | 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按规定及时承办案件或拒绝为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纵容或放任律师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 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 ||
12 | 法律执业人员发生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懈怠履行、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向受援人收取财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八条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拟作出责令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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