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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0-12-07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6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827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10 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 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增强公 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 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 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 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 周边环境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 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 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外交部; ()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 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 察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 ()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 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 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 悬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 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 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 (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 国旗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 节日应当升挂国旗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 ,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 图案,表达爱国情感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 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 上发布

第十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 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升 使用国旗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 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边境管理治安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 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 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

第十四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 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 ,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北京天安门广场每日举行升旗仪式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五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或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可以在全国范围 内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 决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 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六条 下列人士逝世,举行哀悼仪式时,其遗体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盖国旗: ()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人士; ()烈士; ()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士覆盖国旗时,国旗不得触及地面,仪式结束后应当将国旗 收回保存

第十七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 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 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八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 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 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九条 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 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 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 ,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第二十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 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国旗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 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旗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 用国旗及其图案。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管理 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 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 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 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 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0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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