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6-05-06
名 称:张家界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张家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政法〔2025〕3号)《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司发通〔2025〕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补贴,是指张家界市法律援助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承办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非公职人员)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承办人员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受援人或财政重复申请费用。
第三条 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程序完备、合法合规”原则。
第四条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法律援助事项类型、案件所处阶段、跨区域情形等因素确定,综合实际工作量和办理质量,采取差异化补贴方式执行。
第五条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
(一)刑事案件补贴标准。根据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上诉人)羁押地、开庭地、主要证据调查地所处地理位置,结合案件所处阶段确定补贴标准(附后)。
(二)民事行政案件补贴标准。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含劳动争议仲裁)每件2000元,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每件2000元。
(三)申诉案件补贴标准。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依照该案件类型补贴标准执行。刑事案件的申诉依照该案件类型审判阶段补贴标准执行。
第六条 民事行政共同诉讼案件,以一个案件为基础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300元,办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七条 终止或者撤销的法律援助案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支付办案补贴:
(一)审判阶段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案件分为阅卷、会见/约见、开庭/听证、提交辩护词/代理词四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按照该案件类型补贴标准四分之一支付办案补贴;
(二)死刑复核案件分为阅卷、会见、提交辩护词三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按照该案件类型补贴标准三分之一支付办案补贴;
(三)申诉案件根据实际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一)(二)项支付办案补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办案补贴:
(一)因案件办理需要,两次以上会见受援人的增加办案补贴10%;两次以上开庭审理/听证的增加办案补贴10%;
(二)因辩护(代理)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而作出有利于受援人判决(裁定、决定)或促成案件调解的,增加办案补贴10%;
(三)在全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增加办案补贴20%;在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增加办案补贴10%;具备两种情形的,增加办案补贴取高值,不叠加。
同时符合以上情形的,增加办案补贴不超过该案件类型补贴标准的30%。
(四)因案件办理需要产生公证、司法鉴定、翻译等其他费用的据实报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减办案补贴:
(一)工作量减少的案件:
1.侦查阶段未完成会见、撰写法律意见书两个阶段的,每少一个阶段核减补贴9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未完成阅卷、会见、撰写法律意见书三个阶段的,每少一个阶段核减补贴600元。
3.刑事审判阶段未完成阅卷、会见、撰写辩护词、开庭四个阶段的,每少一个阶段核减补贴500元。
4.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含劳动仲裁)、国家赔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未完成约见、调查取证、撰写代理词、开庭四个阶段的,每少一个阶段核减补贴500元。
5.采用视频方式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上诉人)或参加庭审的,核减补贴400元。
(二)未按《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履行基本职责,结案审查时发现可能在案件质量评估中评为不合格的案件,暂缓发放补贴。待评估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直接核减补贴50%。
第十条 非因法律援助人员过错导致办案终止的,未开展实质性代理或者辩护工作,可以不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代理或者辩护工作,可以按照实际工作量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补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一)擅自终止或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受援人合法权益受损的;
(三)收受受援人及家属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承办人员在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30日内向张家界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结案归档材料。初审符合结案归档要求的,按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综合实际工作量和办理质量确定具体的补贴金额。初审发现可能在案件质量评估中评为不合格案件的,待集体评估结论确定后再视情发放。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张家界市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案件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件)
地区分类 | 羁押地/开庭地/主要证据调查地(县市区) | 审判 | ||
书面 审理 | 开庭审理 | |||
一类 | 张家界市辖区内 | 永定区、武陵源区 | 1800 | 2000 |
慈利县、桑植县 | 2000 | 2200 | ||
二类 | 张家界市辖区外 | 里程150公里以下 | 2000 | 2200 |
里程150公里以上 | 2200 | 2400 | ||
备注:羁押地/开庭地/主要证据调查地不一致的,取高值。侦查、审查起诉、死刑复核阶段依照书面审理案件补贴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