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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6-05-06

名 称:张家界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张家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政法〔2025〕3号)《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司发通〔2025〕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补贴,是指张家界市法律援助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承办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非公职人员)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承办人员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受援人或财政重复申请费用。

第三条  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程序完备、合法合规”原则。

第四条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法律援助事项类型、案件所处阶段、跨区域情形等因素确定,综合实际工作量和办理质量,采取差异化补贴方式执行。

第五条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

(一)刑事案件补贴标准。根据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上诉人)羁押地、开庭地、主要证据调查地所处地理位置,结合案件所处阶段确定补贴标准(附后)。

(二)民事行政案件补贴标准。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含劳动争议仲裁)每件2000元,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每件2000元。

(三)申诉案件补贴标准。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依照该案件类型补贴标准执行。刑事案件的申诉依照该案件类型审判阶段补贴标准执行。

第六条  民事行政共同诉讼案件,以一个案件为基础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300元,办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七条  终止或者撤销的法律援助案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支付办案补贴:

(一)审判阶段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案件分为阅卷、会见/约见、开庭/听证、提交辩护词/代理词四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按照该案件类型补贴标准四分之一支付办案补贴;

(二)死刑复核案件分为阅卷、会见、提交辩护词三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按照该案件类型补贴标准三分之一支付办案补贴;

(三)申诉案件根据实际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一)(二)项支付办案补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办案补贴:

(一)因案件办理需要,两次以上会见受援人的增加办案补贴10%;两次以上开庭审理/听证的增加办案补贴10%;

(二)因辩护(代理)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而作出有利于受援人判决(裁定、决定)或促成案件调解的,增加办案补贴10%;

(三)在全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增加办案补贴20%;在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增加办案补贴10%;具备两种情形的,增加办案补贴取高值,不叠加。

同时符合以上情形的,增加办案补贴不超过该案件类型补贴标准的30%。

(四)因案件办理需要产生公证、司法鉴定、翻译等其他费用的据实报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减办案补贴:

(一)工作量减少的案件:

1.侦查阶段未完成会见、撰写法律意见书两个阶段的,每少一个阶段核减补贴9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未完成阅卷、会见、撰写法律意见书三个阶段的,每少一个阶段核减补贴600元。

3.刑事审判阶段未完成阅卷、会见、撰写辩护词、开庭四个阶段的,每少一个阶段核减补贴500元。

4.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含劳动仲裁)、国家赔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未完成约见、调查取证、撰写代理词、开庭四个阶段的,每少一个阶段核减补贴500元。

5.采用视频方式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上诉人)或参加庭审的,核减补贴400元。

(二)未按《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履行基本职责,结案审查时发现可能在案件质量评估中评为不合格的案件,暂缓发放补贴。待评估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直接核减补贴50%。

第十条  非因法律援助人员过错导致办案终止的,未开展实质性代理或者辩护工作,可以不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代理或者辩护工作,可以按照实际工作量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补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一)擅自终止或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受援人合法权益受损的;

(三)收受受援人及家属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承办人员在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30日内向张家界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结案归档材料。初审符合结案归档要求的,按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综合实际工作量和办理质量确定具体的补贴金额。初审发现可能在案件质量评估中评为不合格案件的,待集体评估结论确定后再视情发放。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张家界市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案件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件)


地区分类

羁押地/开庭地/主要证据调查地(县市区)

审判

书面

审理

开庭审理

一类

张家界市辖区内

永定区、武陵源区

1800

2000

慈利县、桑植县

2000

2200

二类

张家界市辖区外

里程150公里以下

2000

2200

里程150公里以上

2200

2400

备注:羁押地/开庭地/主要证据调查地不一致的,取高值。侦查、审查起诉、死刑复核阶段依照书面审理案件补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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