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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司罚字【2022】1号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2-06-21

名 称:张司罚字【202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张司罚字【2022】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庞盛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2020年4月21日,投诉人肖良华、周桂兰夫妇为处理肖水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事宜,经邓保仁介绍,委托当事人作为该案件的代理人。代理期间,肖良华、周桂兰夫妇通过女婿石强微信向当事人支付了6.5万元代理费,以上费用均未按规定上交至武陵源法律服务所公用账户,也没有给肖良华、周桂兰开具发票。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

处罚类别: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处罚金额(万元):贰万元(200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2-6-17

处罚机关:张家界市市司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张家界市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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