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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0-10-10

名 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

权利救济和监督方式: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作出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在被告知处理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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